陕西开放大学(陕西工商职业学院)
校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校级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推动科学研究事业创新发展,促进专业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科研机构是指由学校批准成立,以“陕西开放大学(陕西工商职业学院)”、“陕西开放大学”或“陕西工商职业学院”冠名的校内科研机构。
第三条 设立校级科研机构,应有利于学校科研工作和重点专业学科建设的持续、协调、高质量发展,有利于汇聚校内外有关专业学科人才资源,有利于形成具有团队优势和学校特色的科研平台,有利于争取高级别科研项目和创建省级科研平台。
第四条 校级科研机构根据学校科研和专业学科建设需要分实体机构和非实体机构进行设立、建设和管理。对实体科研机构,学校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提供专项建设经费和办公场所等条件支持;对非实体科研机构,学校不配备专职人员,不另行提供经费和办公场所。
第五条 校级科研机构实行分类建设、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六条 校级科研机构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进行科学研究。围绕国家和陕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针对本专业学科前沿的理论与现实问题,积极承担科研项目,组织高水平理论与应用创新研究,促进科研成果产出和转化。
(二)推动人才培养。通过科学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成为学校本专业学科人才培养基地。
(三)提供社会服务。主动承担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委托课题研究、人员业务培训等任务,为制定政策和解决实际问题提供科学依据和对策建议,成为行业知名的咨询服务智库。
(四)开展学术交流。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举办学术会议,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术水平。
(五)深化科研体制改革。推动科研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创新,形成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的发展模式,在学校科研体制改革方面发挥示范作用。
第三章 申报审批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校级非实体科研机构原则上需依托二级学院(或教辅单位,以下统称“依托单位”)提出申请,跨单位组建的交叉学科研究机构由相关单位共同提出申请,研究方向应符合专业学科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校级实体科研机构一般由学校根据科研规划和专业学科建设发展需要进行顶层设计产生,研究领域应符合学校发展战略需求。
(二)校级科研机构应能够支撑相应专业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有明确、合理、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已取得较好的学术积累,具备较强的科研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
(三)校级科研机构负责人应为本校在岗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机构研究方向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和一定的行业影响,学风端正且能正确把握学术导向,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组织协调能力。
(四)校级科研机构研究队伍结构合理,成员间有较好的合作基础,成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校内在岗人员应不少于5人(含机构负责人)。
(五)新申请的校级科研机构名称、研究方向不能与已有的校级及以上科研机构重复。
第八条 申请成立校级科研机构,负责人须填写《陕西开放大学(陕西工商职业学院)校级科研机构审批表》,经依托单位学术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单位签署意见,报学校科研处审核。科研处初审通过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审议。论证通过后,由科研处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以学校名义发文成立。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校级实体科研机构由学校直接管理;非实体科研机构实行学校、依托单位两级管理,一般应由依托单位进行建设和日常管理,跨单位成立的科研机构依托负责人所在单位进行建设和日常管理。
第十条 科研处是校级科研机构的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校级科研机构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
(二)指导校级科研机构的运行、建设和管理;
(三)受理校级科研机构的申请、更名、撤销以及机构负责人、依托单位变更等事项;
(四)组织开展校级科研机构的年度检查和定期评估工作;
(五)受理校内外对校级科研机构违规行为的检举,会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是校级非实体科研机构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遴选校级科研机构负责人;
(二)提出校级科研机构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人员组成等意见;
(三)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和工作支持,解决科研机构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负责科研机构建设和运行的管理、监督工作;
(五)配合学校科研处开展科研机构的检查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校级科研机构实行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对科研机构的业务和行政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科研机构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
(二)负责聘任科研机构的校内外研究人员和研究队伍建设;
(三)组织开展研究课题申报、学术活动和社会服务工作;
(四)组织开展与企业、行业协会、兄弟院校同类研究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工作;
(五)向依托学院和学校科研处提交工作报告,接受检查评估。
校级科研机构可根据需要设1-3名副职负责人,协助机构负责人工作。
第十三条 校级科研机构负责人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研究机构经学校评估合格的,负责人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校级实体科研机构负责人及副职由学校聘任。非实体科研机构负责人及副职的聘用和变更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科研处初审,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五条 校级非实体科研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研究人员,由机构负责人从校内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研究能力的人员中聘请,其人事隶属关系不变。以“陕西开放大学”冠名的校级非实体科研机构可从办学体系内聘任研究人员,按照从校内聘任兼职研究人员管理。实体科研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学校核定的岗位编制,可聘用一定数量的专职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校级科研机构如需聘请校外兼职研究人员,应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科研机构应向依托单位提交聘请校外兼职研究员申请(包括拟聘人员的学术简历、研究任务及聘用协议等附件材料);
(二)依托单位初审通过后提交学校科研处;
(三)科研处审核通过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校级科研机构聘请的校外兼职研究人员应根据聘用协议开展学术研究和参加学术活动,不得以机构名义从事无关活动,不得以学校正式人员身份从事活动。校级科研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对所聘请的校外兼职研究人员负有并承担监管责任。
第十八条 校级科研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变更机构名称、研究方向、负责人和依托单位等事项,填写《陕西开放大学(陕西工商职业学院)校级科研机构变更事项审批表》,经依托单位出具意见,由学校科研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九条 校级科研机构应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自我管理,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严谨规范地开展研究工作。
(一)校级科研机构不得自行以学校或该机构的名义对外签署任何合同(协议),如有需要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校级科研机构不得以学校或该机构的名义举办或参与任何形式与科研无关的活动;
(三)未经学校审批,校级科研机构不得以学校或该机构的名义向校外人员颁发聘书或签订聘用协议,不得邀请校外人员担任兼职(客座)教授;
(四)非经学校批准,校级科研机构不得注册为独立法人,不得在校外建立分支机构,不得从事商业性营利活动;
(五)校级科研机构不得以学校或该机构的名义从事国家法律和政策禁止的活动;
(六)校级科研机构形成的科研成果或知识产权归属按照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检查评估
第二十条 实行校级科研机构年检制度。校级科研机构每年底应进行工作总结,填写《陕西开放大学(陕西工商职业学院)校级科研机构年度报告》,由依托单位审核后,于次年3月15日前报送学校科研处备案,作为综合评估的重要依据。无故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校级科研机构,视为自动撤销。
第二十一条 建立校级科研机构综合评估制度,每三年对校级科研机构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对校级实体科研机构的评估,除满足一般评估要求外,重点核查其特定目标的达成情况。
(一)校级科研机构评估合格的基本条件
1.校级科研机构负责人在评估期内发表2篇以上与机构研究方向相关的高质量学术论文,或取得2项以上与机构研究方向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或完成1项以上与机构研究方向相关的科研成果转化,或有1份受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采用、与机构研究方向相关的咨询报告;
2.校级科研机构成员(含负责人)在评估期内发表5篇以上与机构研究方向相关的高质量学术论文,或取得5项以上与机构研究方向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或完成2项以上与机构研究方向相关的科研成果转化,或有2份受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采用、与机构研究方向相关的咨询报告;
3.校级科研机构成员(含负责人)在评估期内至少获得2项厅局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
4.校级科研机构成员(含负责人)在评估期内至少争取2项横向科研项目,其中人文社科科研机构横向项目到账经费不少于5万元,自然科学科研机构横向项目到账经费不少于20万元;
5.在评估期内,校级科研机构举办2次以上与机构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会议。
(二)校级科研机构评估指标体系
1.研究水平与贡献(40%)
(1)机构研究方向和特色(5%)
(2)完成科研项目情况(15%)
(3)研究成果、学术影响及社会贡献(20%)
2.研究队伍建设(30%)
(1)机构制度建设(10%)
(2)机构负责人与学术带头人作用发挥(10%)
(3)研究队伍结构和团队建设成效(10%)
3.合作交流与运行管理(30%)
(1)举办和参与学术会议情况(10%)
(2)与企业、行业协会、兄弟院校同类研究机构开展合作与交流情况(10%)
(3)网站建设、简报刊行情况(10%)
(三)校级科研机构评估程序
1.校级科研机构按照学校科研处的评估通知要求开展自评,撰写《陕西开放大学(陕西工商职业学院)校级科研机构评估报告》,校级实体科研机构还需另外提交本评估期内特定目标达成情况报告和下一个评估期建设目标任务书;
2.依托单位组织学术分委员会对所依托的校级科研机构进行初评后,将评估材料报送学校科研处;
3.科研处组织校学术委员会专家组对校级科研机构进行综合评估;
4.评估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发文公布。
(四)校级科研机构评估结果及应用
1.校级科研机构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2.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校级科研机构,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运行经费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更高级别的科研平台。评估结果不合格的校级科研机构原则上予以撤销,被撤销的科研机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成立新的科研机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校级科研机构的名称统一命名为“学校冠名+***研究中心”。学校冠名根据需要可采用“陕西开放大学(陕西工商职业学院)”、“陕西开放大学”或“陕西工商职业学院”。
第二十三条 校级科研机构印章的制作和使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已撤销或者变更名称的校级科研机构,应及时将原印章交回学校科研处封存。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