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开放大学(陕西工商职业学院)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和研究人员,鼓励探索,激励创新,提升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能力,推动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相关奖励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和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论述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陕西开放大学(陕西工商职业学院)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每两年评审奖励一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凡本校及陕西开放大学办学体系的教师、科研工作者独立或主持完成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均可申报,由所在学院(按学科专业归口)或基层办学单位推荐。交叉学科、新兴学科、边缘学科的研究成果,其内容偏重于哲学社会科学的可以申报参评。
第五条 申报成果包括公开发表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论文、研究报告,正式出版(以第一版印刷时间为准)的学术专著(含个人的专题论文集)、译著、古籍整理成果、工具书;未曾公开发表但被厅局(地市)级及其以上党政机关采用、推广并出具证明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
第六条 公开发表、出版的成果以发表或出版的时间为限,调研、咨询报告以被采纳时间为限,须为评奖当年的前两年内成果。
第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成果,不能推荐申报:
(一)与主流意识形态不相适应,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二)不属于本奖励范围和时限的成果;
(三)已获国家、省(部)级和厅局(地市)级奖励的成果;
(四)编著、教材、文艺作品、新闻作品、志书、年鉴、一般大事记;
(五)在报刊杂志或其他出版物上发表的讨论纪要、知识介绍、人物访谈、文摘、书评、试题、文学作品、译文、工作动态、报告、简报以及文件汇编等资料性质的材料;
(六)在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以及以书代刊、论文集收录的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
(七)电子出版物,在互联网上刊发的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
(八)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成果;
(九)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
第三章 奖项设置及评奖组织机构
第八条 陕西开放大学(陕西工商职业学院)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设以下三个等级奖项:
一等奖:颁发奖励证书,著作类成果发给奖金6000元,论文、研究报告类成果发给奖金3000元;
二等奖:颁发奖励证书,著作类成果发给奖金3000元,论文、研究报告类成果发给奖金1500元;
三等奖:颁发奖励证书,著作类成果发给奖金2000元,论文、研究报告类成果发给奖金1000元。
第九条 评奖注重质量,宁缺毋滥,一等奖可以空缺,奖励成果数量一般不超过参评成果总数的20%。
第十条 学校成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由校领导、学术委员会、社科联及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审定评奖方案、获奖成果名单和奖励等级,审议有异议的获奖成果并做出最终裁决。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制定评奖工作方案,组织成果申报,组织调查有异议的获奖成果并提出处理建议,组织奖项授予等工作。
第十一条 陕西开放大学(陕西工商职业学院)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实行同行专家评议制度,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组织相关学科专家进行成果学术评审,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
第四章 推荐程序
第十二条 成果申报人按规定填写《陕西开放大学(陕西工商职业学院)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推荐书》,并提供相应的附件,向所在学院或办学单位提出申请。附件主要包括:申报成果原件、复印件以及评价、引用、证明材料。学术译著需附原著,以外文出版的专著需附中文摘要,发表的论文需附中文翻译。申报材料须真实可靠,符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各学院或办学单位作为奖励推荐单位承担推荐责任,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拟推荐成果须在本学院或本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后无异议方可推荐。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成果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经公示后无异议,方可进入评审环节。
第十五条 申报人同一评奖周期限报一项参评成果。
第十六条 除著作、论文期刊等成果原件外,申报参评的其他材料,不论获奖与否不予退还。
第五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七条 成果评审分类进行。参评成果必须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理论联系实际,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应用价值,较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十八条 基础研究类、应用研究类成果的评审标准是:
一等奖:在学术上有重大创新,对解决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有突出贡献,产生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研究难度大,学术上有重大突破,对本学科的建设、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为党和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价值,得到学术界和社会的高度评价。
二等奖:在学术上有较大创新,对解决重要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研究难度较大,学术上有很大突破;为党和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决策提供了比较重要的参考价值,受到学术界和社会的较高评价。
三等奖:在学术上有一定创新,对解决一般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做出贡献,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研究工作有一定难度,学术上有所突破;为党和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决策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价值,受到学术界和社会的重视。
第十九条 其它成果的评审标准是:
(一)工具书:具有很高的学术和应用价值,对学术研究、学术交流起了重要作用,得到学术界的好评,在国内有较重要的影响,可评为一等奖;具有较高的学术和应用价值,对学术研究、学术交流起了较明显的作用,得到学术界的肯定,在省内有较重要的影响,可评为二等奖;具有一定的学术和应用价值,在省内有一定的影响,可评为三等奖。
(二)译著(含少数民族文字翻译):选题新颖、意义重大,译文质量很高,得到学术界的好评,在国内有重要影响,可评为一等奖;选题好、意义大,译文质量高,得到学术界的肯定,在省内有较重要影响,可评为二等奖;选题正确,译文准确,受到广大读者好评,在省内有一定影响,可评为三等奖。
(三)古籍整理成果:底本恰当,版本齐全,校订精密,考据精祥,立例精当,方法科学,具有很多的新意和创见,学术价值高,得到学术界的显著好评,在国内有重要的影响,可评为一等奖;底本恰当,版本齐全,校订精密,考据精详,立例恰当,方法科学,具有较多新意和创见,得到学术界的好评,在省内有较重要的影响,可评为二等奖;底本恰当,版本搜集比较齐全,征引比较广博,考据比较审慎,诠释准确,立例恰当,方法科学,有一定新意,得到学术界一定的好评,在省内有一定的影响,可评为三等奖。
第六章 评审与授奖
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成果的完成人不能作为当年的评审专家。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按学科对申报材料进行分组,提交学术委员会组织学科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 专家评审采取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各学科专家评审组根据评审标准提出拟授奖名单,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拟定建议奖励名单,报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奖励成果名单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奖励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学校公布并进行授奖。
第二十六条 获奖成果的奖金应按个人贡献大小分配,对作出贡献的管理和辅助工作人员也应予以奖金分配。
第七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七条 陕西开放大学(陕西工商职业学院)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实行异议制度。申报成果及拟授奖成果在公示期间,接受学校教职工及社会监督。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可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未按上述要求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异议材料后,会同推荐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形成初步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定。
第二十九条 参加处理异议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实事求是、秉公办理、严守秘密。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凡发现参评成果或获奖成果有弄虚作假或剽窃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撤销奖励,追回奖金、证书。情节严重者,追究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予以通报批评,4年内不准申报参评。
第三十一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和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参与学校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露秘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陕西广播电视大学 陕西工商职业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陕电大研〔2019〕6号)、《陕西广播电视大学 陕西工商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科研平台、科研团队等奖励办法(试行)》(陕电大研〔2019〕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陕西开放大学(陕西工商职业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