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开放大学(陕西工商职业学院)
科学技术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技人员进行科技创新和自主创新的积极性,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人才培养质量,推动学校科技事业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奖励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科学技术研究优秀成果奖,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和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陕西开放大学(陕西工商职业学院)科学技术研究优秀成果奖每两年评审奖励一次。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四条 凡本校及陕西开放大学办学体系的教师、科技人员独立或主持完成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均可申报,由所在学院(按学科专业归口)或基层办学单位推荐。交叉学科、新兴学科、边缘学科的研究成果,其内容偏重于科学技术的可以申报参评。
第五条 本奖励所指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主要包括:
(一)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二)技术开发、技术发明、技术推广研究成果;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
(四)科普类成果。
第六条 科学技术奖励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有关条件:
(一)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成果,主要包括学术论文、专著等。
1.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在阐明自然现象、特性、规律等方面有重要发现和发展,有新的科学认识与创见,学术水平较高,对推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有重要影响。
2.得到学术界公认。相应的学术论文、专著已公开发表或出版,并得到正面引用、评价或者应用。
(二)技术开发、技术发明、技术推广研究成果,主要包括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设计、生物新品种和新系统等已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科技成果。
1.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了重要技术创新,或取得了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或创造性地将科学技术成果大规模推广应用,整体研究达到或接近国内同类研究的先进水平。
2.已获得发明专利、新产品、新技术、新标准和新品种认证等,或经过鉴定、评审、验收等科技成果评价。
3.相关技术、产品、工艺、材料等成果经一年以上的实施应用,已创造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具有较大的推广应用价值。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主要包括为促进科技、教育、经济、社会进步而进行的有关战略、方针政策、规划、评价、调查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1.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理论和研究方法取得的成果有较大的创新性和实用性,对推动科技、教育、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对科技体制改革、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做出了重要贡献。
2.研究成果经过学术评价,被相关部门采纳,并在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进行了一年以上的应用,已创造了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科普类成果,主要指以普及科技知识、倡导科学方法、宣传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以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为目的的公开出版、发行的科学普及出版物,包括科普图书、科普电子出版物、科普音像制品,以及在中央媒体、省级媒体刊发的优秀网络科普作品。
1.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方法有重要创新,创作难度较大,成果达到国内同类优秀水平,对科普作品创造具有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
2.推荐的科普作品应为已公开发表一年以上的作品,普及面在国内同类科普作品中处于领先水平,社会效益显著,为全民科学素质的提升做出了积极贡献。
第七条 公开发表、出版的成果以发表或出版的时间为限,调研、咨询报告以被采纳时间为限,须为评奖当年的前两年内成果。技术开发、技术发明、技术推广研究成果和科普类成果可以放宽到评奖当年的前五年内。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本奖励:
(一)不属于本奖励范围和时限的成果;
(二)已获国家级、省(部)级和厅局(地市)级奖励的成果;
(三)编著、教材类成果;
(四)在增刊、特刊、专刊、专辑或互联网上刊发的学术论文,以及以书代刊、论文集收录的学术论文;
(五)理论成果出版、发表后在学术界引起重大争议的成果;
(六)知识产权、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排序有争议的,或未经合作单位同意推荐的成果;
(七)成果获得政府各级各类计划项目支持,但计划项目未完成结题的;
(八)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
第九条 科学技术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实行限额,成果完成人不超过10人,完成单位不超过3个。成果完成人应对成果的创新有实质性贡献。
第三章 奖项设置及评奖组织机构
第十条 陕西开放大学(陕西工商职业学院)科学技术研究优秀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科普奖。
一等奖:颁发奖励证书,发给奖金10000元;
二等奖:颁发奖励证书,发给奖金6000元;
三等奖:颁发奖励证书,发给奖金3000元。
科普奖:颁发奖励证书,发给奖金5000元。
第十一条 评奖注重质量,宁缺毋滥,一等奖可以空缺,奖励成果数量一般不超过参评成果总数的20%。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科学技术研究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由校领导、学术委员会、科协及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审定评奖方案、获奖成果名单和奖励等级,审议有异议的获奖成果并做出最终裁决。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制定评奖工作方案,组织成果申报,组织调查有异议的获奖成果并提出处理建议,组织奖项授予等工作。
第十三条 陕西开放大学(陕西工商职业学院)科学技术研究优秀成果奖实行同行专家评议制度,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组织相关学科专家进行成果学术评审,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
第四章 推荐程序
第十四条 成果申报人按规定填写《陕西开放大学(陕西工商职业学院)科学技术优秀成果奖推荐书》,并提供相应的附件,向所在学院或办学单位提出申请。
附件材料是申报成果支持佐证主件相关内容的证明文件和辅助补充材料,不同类别的申报成果应根据推荐书内容提交相应的支撑材料。
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类,包括学术论文、专著,学术论著的检索收录、引用证明和科学评价等。
技术开发、发明、推广研究类,包括成果评价证明,应用证明,经济、社会效益证明,相关技术资料等。
软科学研究类,包括研究报告,调查、咨询报告,成果评价证明,采纳应用证明,经济、社会效益证明等。
科普类,应提供出版图书及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出具的作品发行数量、再版次数的证明,国内外重要出版物中引用该作品的材料,专家、学者、教育工作机构、社会工作机构的评价证明,以及该作品被其他传播方式使用的证明等。
第十五条 各学院或办学单位作为奖励推荐单位承担推荐责任,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拟推荐成果须在本学院或本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后无异议方可推荐。
多个单位合作完成的成果,须征得合作单位同意后方可推荐。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推荐奖励范围、成果形式、推荐书等是否符合要求,技术开发、技术发明、技术推广类研究成果还需审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推广应用情况等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成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经公示后无异议,方可进入评审环节。
第十八条 申报人同一评奖周期限报一项参评成果。
第十九条 除著作、论文期刊等成果原件外,申报参评的其他材料,不论获奖与否不予退还。
第五章 评审标准
第二十条 陕西开放大学(陕西工商职业学院)科学技术研究优秀成果奖授奖等级按下列条件综合评定:
(一)科学发现或技术创新情况,研究工作的难易复杂程度,主要技术指标的先进性;
(二)学术界的公认程度,被同行专家的引用和评价,成果的转化、应用、推广程度,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科学价值,对学科发展和行业技术进步的作用,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各等级获奖成果的评定标准是:
一等奖:在科学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或理论上取得突破性进展,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或学术理论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系统性很强;研究成果已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应用,并已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被同行专家广泛认可和引用并产生重要的学术影响;对推动本行业领域的科学技术进步或本学科的发展具有很显著的作用。
二等奖:在科学技术上有创新或理论上有新观点,技术或学术上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系统性较强;研究成果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被同行专家认可,引用较广泛;对推动本行业领域的科学技术进步或本学科的发展具有显著的作用。
三等奖:在科学技术上接近省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有一定的系统性;研究成果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推广应用,已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被同行专家认可并引用;对推动本行业领域的科学技术进步或本学科的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科普奖:成果在表达科学技术知识的视角和方法方面具有重大创新,能够准确进行科学描述,内容通俗易懂且为大众所广泛欢迎,对于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养、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具有重要作用。
第六章 评审与授奖
第二十二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成果的完成人不能作为当年的评审专家。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按学科对申报材料进行分组,提交学术委员会组织学科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十四条 专家评审采取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科评审组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第二十五条 各学科专家评审组根据评审标准提出拟授奖名单,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拟定建议奖励名单,报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奖励成果名单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奖励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学校公布并进行授奖。
第二十八条 获奖成果的奖金应按个人贡献大小分配,对作出贡献的管理和辅助工作人员也应予以奖金分配。
第七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九条 陕西开放大学(陕西工商职业学院)科学技术研究优秀成果奖实行异议制度。申报成果及拟授奖成果在公示期间,接受学校教职工及社会监督。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可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未按上述要求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异议材料后,会同推荐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形成初步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定。
第三十一条 参加处理异议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实事求是、秉公办理、严守秘密。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凡发现参评成果或获奖成果有弄虚作假或剽窃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撤销奖励,追回奖金、证书。情节严重者,追究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予以通报批评,4年内不准申报参评。
第三十三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和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参与学校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露秘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陕西广播电视大学 陕西工商职业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陕电大研〔2019〕6号)、《陕西广播电视大学 陕西工商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科研平台、科研团队等奖励办法(试行)》(陕电大研〔2019〕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陕西开放大学(陕西工商职业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