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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开放大学(陕西工商职业学院)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2-11-23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术民主,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保障学术自由,加强学术管理,促进学术交流与创新,有效发挥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的作用,不断提高人才培养、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努力建设一流开放大学和高职学院,根据《陕西开放大学(陕西工商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在陕西开放大学(陕西工商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授权、指导和监督下,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秉承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弘扬学术道德,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术声誉,着力保障学院教师、科研人员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及学校发展。

第四条 学院重要的学术事项,经学术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院发布实施。

第二章 组成原则

第五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公道正派、坚持原则、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认真履行职责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对有突出学术成就的青年教师或目前没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学科,可以放宽到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人员。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由5-11名单数人员组成,其人员数量和结构与学院的办学规模、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其中,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根据学院学科发展情况与工作需要,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可适当增减委员人数。

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院外专家,也可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聘请校外专家,担任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由学院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委员的具体名额,以保证学术分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学院内部民主推荐等方式产生候选人,再由学院召开全体教师大会,依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投票选举产生,经学院院务会议审议后由院长聘任,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校内或校外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分委员会主任或者1/3以上学术分委员会委员提名,分别经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或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学术分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至2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聘任。

第九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本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设秘书1名,由学院教学秘书兼任,负责处理学术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或因退休、工作调离、职务变动,或因客观因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经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连续3次不出席学术分委员会会议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二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缺额后,应适时增补。委员增补可由院长、学术分委员会主任或者1/3以上委员共同提名,经学术分委员会委员2/3以上同意产生,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的职责:

(一)学术审议。学院下列事项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分委员会审议:学院专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学术规划;学院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术评定。组织评定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向学校推荐的教学、科研成果奖;参与评议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的学术水平,推荐校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种高层次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学术咨询。为学院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校企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四)学术道德规范。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校学术委员会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

(五)指导、组织学院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了解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对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各项决议具有表决权;对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工作具有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五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和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公正、负责地履行职责;参加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推动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工作。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六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主任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八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要事项应当经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十九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院教师代表、相关人员到会陈述意见或列席旁听。

第二十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重要会议应认真做好会议记录,记载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有关建议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