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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开放大学(陕西工商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2-11-23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术民主,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保障学术自由,加强学术管理,促进学术交流与创新,有效发挥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的作用,不断提高人才培养、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努力建设一流开放大学和高职学院,根据《陕西开放大学(陕西工商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陕西开放大学(陕西工商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是在陕西开放大学(陕西工商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的统筹领导和授权下,行使学校有关专门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秉承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弘扬学术道德,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术声誉,着力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在教学科研学术事务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四条 学校重要的专门学术事项,经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由学校发布实施。

第二章 组成原则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公道正派、坚持原则、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认真履行职责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对有突出学术成就的青年教师或目前没有正高级职务人员的学科,其专业技术职务的要求可以放宽到副高级职务人员。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三个专门委员会: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专业建设和教学指导委员会、科研和教改研究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代表校学术委员会承担相关职责,研究、审议相关学术事务。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和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委员可以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专门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由5-11名单数人员组成,委员在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产生。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名额和人选由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会审定。

第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经校长提名,专门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聘任。

第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或因退休、工作调离、职务变动,或因客观因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经所在的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连续3次不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缺额后,应适时增补。委员增补可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委员共同提名,经专门委员会委员2/3以上通过产生,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学术道德规范和学术评价、学术争议处理规则;

(二)审议学风建设的规章制度;

(三)指导学校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规范学术行为,端正学术风气;

(四)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本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对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本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专业建设和教学指导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学校自主设置、申请设置的专业和拟撤销的专业;

(二)审议教学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审议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招生标准与办法;

(四)审议学校自主设立的教学奖项,评议学校教学成果奖;

(五)审议对外推荐的教学成果奖和教学人才称号人选;

(六)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就学校教学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七)审议学校或校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教学方面的学术事务以及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事项。

第十五条 科研和教改研究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学校科学研究规划;

(二)审议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审议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科研基金、科研项目、教改项目以及科研、教改研究奖项等,评议学校科研成果奖;

(四)审议对外推荐的科学研究、教改研究成果奖和科研人才称号人选;

(四)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就学校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五)审议学校或校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科研方面的学术事务以及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事项。

第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了解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对专门学术委员会会议各项决议具有表决权;对专门学术委员会工作具有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和恪守学术道德;遵守专门学术委员会章程,公正、负责地履行职责;参加专门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推动专门委员会工作。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专门委员会主任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专门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专门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各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要事项应当经2/3以上与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

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代表到会陈述意见或列席旁听。

各专门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重要会议应认真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主要记载专门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有关建议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