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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开放大学(陕西工商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2-11-23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术民主,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保障学术自由,加强学术管理,促进学术交流与创新,有效发挥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的作用,不断提高人才培养、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努力建设一流开放大学和高职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相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陕西开放大学(陕西工商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秉承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弘扬学术道德,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术声誉,着力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学校重要的学术事项,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发布实施。

第二章 组成原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公道正派、坚持原则、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认真履行职责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对有突出学术成就的青年教师或目前没有正高级职务人员的学科,其专业技术职务的要求可以放宽到副高级职务人员。

学术委员会由15名以上35名以下单数人员组成,其人员结构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基本相匹配。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原则上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根据学校学科发展情况与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可适当增减委员人数。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根据专业构成和专业技术人员分布情况,合理确定各二级学院和有关部门委员名额,由各学院、部门按照民主推荐、公开选举等方式产生委员人选,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党委会审定后,由校长聘任。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秘书长1名。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可就学科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在各院系或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挂靠科研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并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管理学术委员会经费。秘书长由科研管理部门正职担任。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分别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

第十一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或因退休、工作调离、职务变动,或因客观因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经相应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连续3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例会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缺额后,应适时增补。委员增补可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四分之一以上委员共同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委员2/3以上通过产生,报校长批准。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学术审议。学校下列事项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以及其他学术事务等。

(二)学术评定。组织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评议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的学术水平,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种高层次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学术咨询。为学校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有关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四)学术道德规范维护。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授权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五)组织和联络国内外重大学术交流活动,指导、组织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了解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并可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对学术委员会会议各项决议具有表决权;对学术委员会工作具有建议和监督权。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和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公正、负责地履行职责;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推动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代表到会陈述意见或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重要会议应认真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主要记载学术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有关建议等,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发。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专业组、学科组、评议组、评审组等,由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开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及所有下属机构的工作经费由学校行政经费单独列支,列入年度财务预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陕西广播电视大学陕西工商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陕电大研[2016]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